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用于指导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的入围考察及意向项目经理的考察工作。
一、 总包单位入围考察
1. 考察目的与原则
考察旨在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潜在总包单位的综合实力、业绩信誉、技术与管理能力,确保入围单位具备承接项目的基本条件与履约能力。考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2. 考察内容
(1) 资格与资质:核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等级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2) 财务状况:审查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评估其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盈利能力及银行资信证明,判断其财务稳健性与项目资金保障能力。
(3) 业绩信誉:核查近五年内完成的类似规模、类似性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业绩证明(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重点关注其履约情况、质量安全记录。查询企业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记录,有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4) 技术实力:评估企业的设计能力(如有)、施工技术水平、专利与工法、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应对项目技术难点的解决方案能力。
(5) 管理体系:审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运行情况;评估其项目组织架构、管理制度、风险管控及信息化管理水平。
(6) 类似项目经验:重点考察其完成与本项目在功能、规模、复杂程度等方面高度相似项目的具体经验与成效。
3. 考察方式
(1) 书面评审: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查。
(2) 实地考察:必要时,组织考察小组赴投标人企业总部、在建或已竣工的典型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其管理状况、技术装备及项目实绩。
(3) 访谈与质询:与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行座谈,就其公司战略、项目管理理念、对本项目的理解及初步构想进行交流。
二、 意向项目经理考察
1. 考察目的
项目经理是工程总承包项目成功实施的核心关键。考察旨在确认意向项目经理的个人资格、能力、经验与业绩是否与项目要求相匹配,确保其具备领导项目团队、统筹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的能力。
2. 考察内容
(1) 资格条件:核实其注册执业资格(如一级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 个人履历与业绩:审查其个人工作履历,特别是近五年内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总承包或大型施工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项目规模、合同金额、担任角色、起止时间、项目完成情况(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提供可验证的业绩证明。
(3) 专业能力与经验:评估其对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理解,对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的掌控能力,处理复杂技术问题、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及沟通协调的能力。重点考察其是否有成功处理过类似项目关键难点的经验。
(4) 项目管理理念与方法:了解其项目管理思路,是否熟悉并能够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工具与方法(如BIM技术、精益建造等)。
(5) 信誉与职业道德:查询其个人执业信用记录,了解过往项目业主、合作单位的评价,确认无不良行为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
3. 考察方式
(1) 资料审核:仔细审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简历、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所有相关资料。
(2) 面试答辩:组织面试,要求意向项目经理就项目理解、总体部署、关键环节控制、风险应对策略等进行陈述并回答考察小组的提问。这是考察其综合素质、应变能力及对本项目投入程度的核心环节。
(3) 背景核实: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向其过往项目业主、监理单位等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其业绩真实性及履职表现。
三、 考察组织与结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各项目实施主体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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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6 14:07:02